在筆者眼中,此次辯論乃是依循俄勒岡賽制之政策性辯鑑,其勝敗之條件與眾所周知之「辯論賽」判斷準則大相逕庭。於是規則之下,正方若執政者,召集議會以圖推行某項政策。而反方則如同處於在野之黨,本著維護既有秩序之心,對執政黨所提議題加以批判,意圖阻撓其實施。於是情況下,執政黨的每一次成功或許顯微不足道,而一旦踏錯一步則可能導致其政權易手,敗走麥城;然而對在野黨而言,其間或多有疏忽,唯一次逆襲成功即可能名垂青史。
在如斯賽制中,正方必須在四大層面上深挖細究以建構其立場之不可動搖:需求性、根本屬性、解決之有效性及損益比較。僅當這四大支柱均穩固無瑕,正方方可名正言順地取得勝利。反之,反方則只需在上述任一點上挑出疵瑕即可一鳴驚人,將勝利收入囊中。於本案中,反方未必需直接否定該議題,且或以「解決之有效性」為突破口,反駁正方的立場。如反方所言,「對於強姦犯,我們確應採取閹割之措施,但應該選擇(成效更佳的)物理閹割手法」,此等策略完全站得住腳,合乎邏輯之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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